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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老板制售“祖传祛痘药” 涉生产销售假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7-6-17 14:33:1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中新网丽水5月4日电(记者 赵晔娇 实习生 通讯员 叶文兴)为非法牟利,美容店老板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私自制售“药”。4日,记者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获悉,制售该假药的李某、胡某、季某三人于近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依法并罚款。

  据了解,今年24岁的李某是浙江云和县人,与今年23岁的胡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0月,李某、胡某两人与朋友季某在莲都区长虹街合开了一家“化妆美容店”。美容店的日常经营由曾在温州某美容院打工的胡某负责,李某和季某两人则主要负责美容店的宣传和生意招揽。

  在美容店经营期间,胡某发现很多顾客都有祛痘的意向和需求,在美容院打过工的胡某便制作“祛痘产品”用于出售,李某和季某听后均表示同意。

  于是,三人便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从台州等地购进化妆品原料及5毫升装空瓶等材料,在出租屋内进行加工、分装,并在分装好的“祛痘水”、“祛痘膏”瓶子上贴上相应标签,而标签上则印有“祖传秘方,专治螨虫引起过敏性皮肤、青春痘、痤疮”等字样。

  “祛痘产品”制作完成后,三人便通过微信和美容店对其祖传秘方、中药祛痘的产品进行大肆宣传:通过美容店和微信向不特定的顾客销售自己生产的祛痘产品,并在自己店内的美容服务中增加“祛痘服务”,推销自己的“祛痘产品”。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李某、胡某、季某三人生产、销售祛痘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00余元。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院检测,上述三人生产、销售的祛痘产品中检出氯霉素、地塞米松等药品成分,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祛痘产品按假药论处。

  莲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季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分别判处李某、胡某、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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