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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重罚!眉山多起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遭!

※发布时间:2020-11-28 19:26: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食品稽查执法是对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是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眉山市稽查执法工作紧紧围绕“查案件、保安全、促规范”总目标,通过“春雷行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大检查”“散装白酒专项整治”“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长江十年禁捕”等行动,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一批典型案例,一批违法违规主体,务求早发现、早处置,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稽查执法条线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单位8234家次,其中,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1049家次,检查农贸市场1008个次,检查商超1859个次,检查餐饮单位4318家次,责令整改340余家。网络检查电商平台(网站)共计5740个次,开展指导85个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108条,广告监测2992条。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食品案件585件,罚没款429万元,移送机关7件。

  11月9日,记者从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从查办的585件食品案件中,摘选出以下10个案例,既周知广大人民群众,提升法律意识,自身权益;又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勿蹈前车覆辙,依法依规经营。

  2020年2月13日,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仁寿县某市场销售猪肉门市检查时,发现蒋某销售有野猪肉29公斤。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蒋某食品店销售野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野猪肉29公斤、罚款16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8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一乡镇的餐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经营柜台上有54瓶啤酒,超过保质期限。青神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依法超过保质期啤酒54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0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天府新区某水产品经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店售卖的乌鱼使用禁用农药,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将案件移送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2020年4月17日,洪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食品经营店向麻辣烫汤锅内添加罂粟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检查,对麻辣烫汤锅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麻辣烫汤锅里含有罂粟碱和吗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将案件移送机关”,《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2020年5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学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食品库房有14把原味挂面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经调查,该校集中采购供货商供货涉案产品21把,在送货时因包装膜弄脏,将印有生产日期的包装膜撕掉。该学校食堂接收了该21把无生产日期的产品,并将7把产品作为教师早餐使用。该学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依法作出该批涉案产品,对该学校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4日,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眉山市天府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牛肉干进行抽检时,发现菌落总数超标。眉山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菌落总数超标的麻辣牛肉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依法作出违法所得、对当事人罚款60375元的行政处罚。

  延安特大凶杀案

  2020年6月28日,彭山区对某食品厂使用酸性橙Ⅱ生产加工腌腊肉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该案当事人曾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江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的酸性橙Ⅱ和腌腊肉并由机关,并曾某某、江某某3年内从事腊肉生产。此案系2019年11月11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区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腌制处理间内有已开封不明红色粉末一瓶,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车间内腊肉和该不明红色粉末进行执法抽检,发现该物质为酸性橙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机关处理。

  2020年8月3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竹汁酱油进行抽检,发现该酱油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青神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依法对召回的52瓶不合格酱油予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仁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仁寿县某食品商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仁寿县某商行通过与仁寿县内多个商家签订“专场”协议,销售LOOK酸奶,销售其他同类产品,市场经济秩序。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商行涉嫌通过协议约定公平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约定等手段采取下列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三)联合购买、销售或者服务”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9日,丹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经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笋尖花生在进货时未履行查货验货义务,购进的笋尖花生标注的生产日期在进货日期之后。丹棱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永远在上。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市委、市关于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守护眉山350万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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