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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7-21 18:46:5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的规范管理,加快服务业发展,汇聚城市人气,提升城市形象,做活城市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区夜宵摊区摊点是指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由县综合执法、市政、工商、卫生、环保、公安、食品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并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夜宵经营的场所。

  第八条经营者依法取得的从事夜宵经营活动的有效证照,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损毁和伪造。因自身原因停止经营的摊位,由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收回摊位另行分配。因城市建设或城市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关闭城区夜宵摊区摊点时,无偿收回摊位。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向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

  第十一条城区夜宵摊区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综合执法局、市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和撤销经营许可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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